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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0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蔡嘉裕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柏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243元(依115年度司促字第972號支付命令所載,迄至115年1月6日之金額為591,014元,包含本金576,873元、利息13,782元、其他費用359元,加上附表所示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7日之利息229元共計591,243元),應繳裁判費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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