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5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林秦安
被告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28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及支付懲罰性違約金500萬元(見原告115年7月1日補正聲明)。而本件乃於115年1月7日起訴,則本金2800萬元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6日止之利息應為801萬4,904元(計算式:00000000×16%×(1+288/365)=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01萬4,90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萬1,47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萬0,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亭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