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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68號

解除承攬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巫淑芳

原告
櫟見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燕妮
原告
櫟莊園商行
法定代理人
謝燕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律師

蔡宜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種籽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承攬契約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983,810元及給付因遲延履約所生之損害賠償2,309,208元,則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293,018元【計算式:983,810+2,309,208=3,293,01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110元;而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交付攝影照片檔案,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610元【計算式:40,110+4,500=44,61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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