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01號
- 原告
- 洪涵羚
- 被告
- 正和砂石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沁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設址於苗栗縣,復查無特別審判籍,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