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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99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唐敏寶林秉賢雷鈞崴

原告
吳世偉
被告
張凱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12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15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雷鈞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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