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24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文爵

原告
顏淑惠
被告
楊正仁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以115年度補字第95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9,82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29日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