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87號
- 上訴人
- 李鑫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何阿素(歿)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24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據記載「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欠缺。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就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5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8萬736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被上訴人林何阿素於115年4月9日死亡,請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具狀聲明由其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