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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0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莊毓宸

原告
劉健州
訴訟代理人
王世億律師
複代理人
江映萱律師
被告
林楷閔
訴訟代理人
李志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下列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請被告於1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擔保債權確定日期屆至時,債權確定之數額為何?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種類       抵 押 權 標 的 權利範圍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1分之1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號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內容:  ①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②收件年期及字號:民國114年興普登字第113390號 ③登記日期:民國114年7月29日  ④登記原因:設定  ⑤權利人:林楷閔  ⑥債權額比例:全部  ⑦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6,000,000元  ⑧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15年7月20日  ⑨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⑩利息(率):無  ⑪遲延利息(率):無  ⑫違約金:按每萬元、每日新臺幣30元計付懲罰性違約金  ⑬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對債權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⑭債務人:劉健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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