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96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江仲璵
- 被告
- 新瀚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維瀚
豆欣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然因被告豆欣玫於民國115年2月22日出境,以致本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未能合法送達予被告豆欣玫,故本件就被告豆欣玫部分應重新送達,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