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97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代理人
- 楊宗秦
- 被告
- 劉育廷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