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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社區規約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林士傑

  • 原告
    陳炤中
  • 被告
    惠宇禮仁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43號 原 告 陳炤中 被 告 惠宇禮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代代理人 王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規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因 財產權而起訴,應以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法定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裁判費。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 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分別明文規定。經查,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之第一、二、三項所示聲明均各自獨立,即應併算其價額,且該三項聲明均非屬身分或親屬關係,為因財產權涉訟,且前開三項聲明所受利益客觀價值均不明確,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分別以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 計為495萬元(計算式:165萬+165萬+165萬=495萬),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9,41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500元外,原告 尚應補繳57,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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