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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75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劉承翰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杜盈慧
被告
廖彥喜

陳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廖彥喜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

被告廖彥喜、陳俊豪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4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百分之三十由被告廖彥喜負擔,餘由被告廖彥喜、陳俊豪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廖彥喜、陳俊豪等2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貳、事實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廖彥喜先後於民國113年4月8日、114年4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下稱第一筆借款)、200萬元(下稱第二筆借款)共2筆借款(合稱系爭借款)。其中第一筆借款之借款期間自113年4月8日起至118年4月8日止;第二筆借款則邀同被告陳俊豪擔任連帶保證人,借款期間自114年4月15日起至119年4月15日止,均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率則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75%計算,目前年息為2.295%,並於借款同時約定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然被告就系爭借款自114年8月9日起即陸續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迄今尚積欠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各本息未清償,依兩造簽立之貸款契約第11條之約定,系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廖彥喜給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被告廖彥喜、陳俊豪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廖彥喜、陳俊豪潭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增補條款約定書、資金來源暨用途切結書、增補契約、催告函及回執、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為憑,並經本院核閱原本屬實(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80頁、第120頁)。被告廖彥喜、陳俊豪則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之通知後,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又系爭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707,220元 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36,408元 自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1,686,313元 自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187,369元 自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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