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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96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莊毓宸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蕭淳陽
訴訟代理人
涂嘉蓉
被告
台灣鈦亟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米棋
被告
黃仁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欠 款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 更正前之記載 利 息 起 算 日 (年/民國) 更正後之記載 利 息 起 算 日 (年/民國) 更正前之記載 違  約  金  更正後之記載 違 約 金 1 1,360,000元 3.348% 自115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自115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768,000元 3.348% 自115年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自115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3 2,272,000元 3.348% 自114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自115年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4 588,000元 3.348% 自115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自115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4,98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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