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采妤律師
被告
黃嘉柔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家和律師
被告
黃鎮芳
被告
林玉貴
被告
黃佩琳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慧如律師
被告
張泫睿(原名張凱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10296號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自民國115年7月2日起停止本案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10296號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庭期當庭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