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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返還借名登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江碩
原告
江秉叡
共同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簡苡晴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黃瑞霖律師
被告
江柏璋
訴訟代理人
吳建民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主張有他人對原告提起對原告被繼承人江明學有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訟,因本件為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全體繼承人為原告始適法,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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