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 原告
- 佳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字佳
- 被告
- 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湛宥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代償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58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6,36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