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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8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廖聖民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劉念庭
被告
呂威霖

彭千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以114年度補字第306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萬158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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