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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金字第1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唐敏寶

原告
施嫻蘭
被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3033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惟其迄今仍未補正,有裁定、送達證書、答詢表、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21頁),是其訴難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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