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金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浚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繡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金字第47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繡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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