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3號
- 聲請人
- 王怡文即郭張阿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81-NX-1863-1 1 100 002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82-NX-4708-0 1 33 003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83-NX-10920-9 1 30 004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84-NX-20738-0 1 24 005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85-NX-27168-8 1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