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事聲字第14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蔡嘉裕

異議人
林春美

上列異議人聲請向相對人羅洪信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所為115年度司促字第791號支付命令駁回其聲請部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借給相對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為何判定只賠275,000元,其他200萬元也要賠償云云。

二、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

之處分,其書類名稱及效力固與法院所為者相同,惟其本質仍屬司法事務官之處分,則其所為處分之救濟程序自不宜排除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規定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所為115年度司促字第791號支付命令於115年2月3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月11日具狀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送請本院裁定,核無不合。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不得聲明不服,為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異議人提出之書據載明「貳百萬元為民國116年10月22日無條件償還」等語,故司法事務官為上開支付命令時,除屆期部分已命相對人給付外,就尚未屆期部分,依聲請之意旨足認異議人之請求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並無違誤。是本件異議為無理由,自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司法事務官依法辦理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相關業務時所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事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