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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保險更一字第1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陳詠温
被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彭家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事實未臻明瞭,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2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言詞辯論。

二、按「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保險法第64條第3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於111年11月29日向被告投保系爭保險契約,於112年10月24日向被告申請給付保險金,被告於同年12月28日以臺北體育場郵局1466號存證信函通知原告解除契約並拒絕理賠。原告何時知有解除契約之原因?解約期限是否符合前開規定?請提出證明。

三、原告於111年11月29日向被告投保時,是否告知於同年月2、3日至彰基醫院就診及檢查結果?若否,是否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是否影響被告是否承保之決定?請兩造各自表示意見,並提出證明。

四、原告稱於111年11月2日至彰基醫院例行檢查發現有0.6公分無症狀肺結節,當日彰基醫院病歷記載病人主訴在中國醫大醫院發現肺結節,究竟原告最初何時在何醫院發現肺結節?後續追蹤治療情況為何?請原告說明完整情況。

五、本院依職權向中國附醫、彰基醫院及永安診所,請兩造閱卷表示意見。

六、以上請兩造於14內具狀表明,繕本逕寄對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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