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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唐敏寶蔡嘉裕雷鈞崴

再審原告
科立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洺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慶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2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2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上開案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9148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萬914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雷鈞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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