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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9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王詩銘

聲請人
賴宇軒
相對人
永兆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東漢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4年12月9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案號:3851A1009)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7,685元,准予強制執行。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四分之3,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12月9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7,685元,分2期給付,第1期於114年12月25日前給付40,000元、第2期於115年1月25日前給付37,685元,均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詎相對人未遵期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77,685元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851A1009)、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影本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且相對人未遵期履行。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所載,相對人業已部分履行匯款20,000元予聲請人,聲請人與相對人對帳時,結算陳稱尚欠57,685元等情,有上開LINE對話紀錄可憑,則就相對人尚未履行部分為57,685元,應堪認定。基此,聲請人請求部分,以57,68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請求逾上開57,685元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60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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