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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專調字第6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航代

聲請人
洪于淇
相對人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薪資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而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115年5月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9頁)。經本院查詢原告繳費狀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7至135頁),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俐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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