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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3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航代

原告
洪柏欽
原告
林國豊
被告
環球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祐吉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分列如下:

㈠原告洪柏欽部分: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199,518元、延長工時工資370,822元、國定假日工資32,795元、特休未休工資23,359元及補提繳37,589元至原告洪柏欽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合計請求664,083元。

㈡原告林國豊部分:積欠工資174,442元、延長工時工資232,590元、國定假日工資38,295元、特休未休工資23,226元及補提繳28,113元至原告林國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合計請求496,666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160,74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89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前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126元(計算式:15,189元×2/3=10,126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063元(計算式:15,189元-10,126元=5,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俐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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