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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7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王詩銘

聲請人
洪于淇
相對人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繳聲請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966元(含資遣費11,360元、平日加班費差額169,532元、國定假日薪資8,826元、特別休假補償4,413元、6月份薪資補足7,335元、惡意扣薪返還3,500元及精神慰撫金20,000元,計算式:11,360+169,532+8,826+4,413+7,335+3,500+20,000=224,966,民事聲請調解狀誤載為224,9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三、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四、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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