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9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蔡汶勳
被告
浚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浚銘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聲明一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32元(含工資差額48,000元及資遣費3,53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財產上之請求均為資遣費,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另聲明二部分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參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則勞工訴請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含非自願離職證明),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4,5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參照)。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4,500元=5,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又原告雖以「浚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為被告,然依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之記載,僅有「浚泰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請確認是否更正被告為「浚泰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並據以更正起訴狀所列之被告,如不欲更正,應具體說明被告浚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及提出相關事證。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原告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惟本院尚未聯繫到被告,請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呈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本件是否有調解意願?如欲調解,是否有對調解委員之意見?並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電話。倘被告亦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