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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3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李佳諺
被告
牧睦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繳聲請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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