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39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張清洲

聲請人
黃威駿
訴訟代理人
洪嘉威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鼎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雲瀚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3,605元(含延長工時工資729,216元、國定假日出勤工資34,728元、特休未休工資28,94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70,7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聲請調解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