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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47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寧新怡
被告
詮薪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16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7,712元(含積欠薪資53,960元及資遣費93,752元,計算式:53,960+93,752=147,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433元(計算式:2,150*2/3≒1,434,無條件進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16元(計算式:2,150-1,434=71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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