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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489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宥愷

原告
林于薰
原告
賴玫伶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惠家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0萬6,09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954元(計算式:2,930元×2/3=1,954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6元(計算式:2,930元-1,954元=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邱芮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姓名 短少工資 資遣費 預告工資 特休未休工資 勞工退休金 合計 1 林于薰 35,000元 32,578元 23,098元 1,458元 6,534元 98,668元 2 賴玫伶 35,000元 30,653元 23,098元 12,138元 6,534元 107,423元 總計       206,0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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