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 原告
- 新至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標福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恬
- 訴訟代理人
- 黃毓茹
- 被告
- 朱峰麟
- 訴訟代理人
- 周家年律師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經勞動調解委員依勞動事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視為調解不成立,原告於調解期日受告知調解不成立後,已向法院為續行訴訟程序之意思,依勞動事件法第29條第4項規定,本件續行訴訟程序,並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經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3,500元(按聲請人起訴日即民國114年11月10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收盤匯率計算:31.27×美金5萬元=1,56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69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