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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11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唐敏寶

聲請人
陳金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鉑甡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鉑甡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相對人之清算程序業已完結,並經呈報法院准予備查,且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臨時股東會決議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清算完結之本院准予備查函、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及股東會簽到簿、同意書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15頁)。本件聲請核於法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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