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他字第263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受裁定人即

原告
鄭宇鈞
被告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上列受裁定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因該事件業已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9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37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足參。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24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勞簡上字第15號判決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16,餘由被告負擔,系爭事件遂而確定在案。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受裁定人徵收暫免徵收之裁判費。

三、經查,本件於第一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231元(見第一審卷二第237頁),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惟系爭事件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3分之2,嗣經原告分別預納590元、74元(見第一審卷一第79頁、卷二第240頁),是以暫免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尚餘996元【計算式:1,660元-590元-74元=996元】,依前開確定判決,即應由原告負擔百分之16,餘由被告負擔。基此,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9元【計算式:996元*16/100=159元,四捨五入至整數位】、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37元【計算式:996元-159元=837元】,並均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他…」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