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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3 日

債權人
鄭丞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芝欣企業有限公司、莊筑婷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莊筑婷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如否,請具狀更正。(查狀附支票影本所示,莊筑婷僅為芝欣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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