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00號
- 債權人
- 鄭丞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芝欣企業有限公司、莊筑婷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莊筑婷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如否,請具狀更正。(查狀附支票影本所示,莊筑婷僅為芝欣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