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344號
- 債權人
- 洪庠寓即台安藝品工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邦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高邦營造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林建宏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高邦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得對其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