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656號
- 債權人
- 蔡昀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神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華商業有
限公司、陳建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神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神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台華商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