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248號
- 債權人
- 詹翠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確認附表支票票號AM0000000之支票退票日為「115年1月28日」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並陳報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依退票理由單所示退票日為115.1.08)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