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63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359號
- 債權人
- 蔡娟娟
- 債務人
- 蕭苡安即蕭清松之繼承人
- 債務人
- 巫美純即蕭清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清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9,5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清松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主張清償借款,聲請狀記載二筆借款為新臺幣1,700萬元及3,250萬元,其利息起算日分別為114年10月1日、114年9月1日,經本院於115年6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惟債權人於收受上開裁定後具狀並未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14年10月1日及114年9月1日之依據,故債權人針對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前請求利息之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