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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7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0 日

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BATAC JENNILYN TRINIDAD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BATAC JENNILYN TRINIDAD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民國115年5月23日出境後,未有再入境資料,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15年7月6日移署資字第1150090889號函暨在臺停留資料結果附卷可稽。故債務人之送達顯屬應依國外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揭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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