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323號
- 債權人
- 海格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即暄陽環保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劉乃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海格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查原聲請狀漏未記載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債務人寶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即暄陽環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乃「青」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並請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