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
- 債權人
- 綾家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科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德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債權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LINE截圖toby Wang為何人?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嘉德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