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85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514號
- 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代理人
- 施鍠瑋
- 債務人
- 主璿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鼎濬
- 債務人
- 魏琦倫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652,066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14,685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3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974,899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㈤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