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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85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525號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張義育
債務人
精銳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廖長庚
債務人
盧映融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75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6,293,34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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