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592號
- 債權人
- 清境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銘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慶宏技術
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建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慶宏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