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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6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債權人
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漁仰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遲延利息請求利率記載為「年息百分之16」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與狀附契約書所載利率不符)

㈡陳報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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