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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8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債權人
陳文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喬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姓名、住居所資料各為何?。

㈡確認聲請狀末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並應說明利息起算日之原因。

㈣提供債權人及車主車號0000-00之車輛登記資料。

㈤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9,0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車禍賠償同意書債務人願意承擔汽車賠償新臺幣5,000元所述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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