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07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710號
- 債權人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代鼎
- 債務人
- 李明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223元,及其中新臺幣58,256元自民國93年3月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延滯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