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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2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債權人
周建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志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究係向「一統車業有限公司」或「許志銘」或「徐志銘之繼承人」為請求?

㈡承上,如係向一統車業有限公司為請求,則請提出⑴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⑵最新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⑶得向該公司為本件請求之依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所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志銘已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死亡)

㈢承㈠如係向徐志銘之繼承人為請求,則請提出被繼承人徐志銘之⑴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⑵完整繼承系統表、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⑷本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並請具狀陳報確認本件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為徐志銘本人中國信託銀行及中華郵政帳戶之釋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影本)。

㈤陳報本件法律依據究為「票據關係」或「借貸關係」?如為後者,則請提出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之依據為何?(依借貸關係請求,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

㈥狀附票號為CJ0000000之支票票面金額經塗改,屬無效票據,請陳報該支票得向債務人為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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